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5-2)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公開(202505-2)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 1 | 重慶龍稻鄉農業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渝萬州農(種子)罰〔2025〕27號 | 2024年,重慶龍稻鄉農業有限公司從生產廠家湖南隆平種業有限公司分兩批次調入水稻種子“臻兩優鈺占”900公斤,其中:2024年11月12日調入810公斤(包裝檢測日期為2024年11月),該批次種子《植物檢疫證書》的數量為1020公斤,證物不相符,經補檢合格;2024年12月22日調入90公斤(包裝檢測日期為2024年12月),該批次種子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補檢檢出水稻細菌性條斑病,不合格。當事人售出涉疫種子62公斤,得知補檢結果后,及時召回種子26公斤,實際銷售種子36公斤,售價為53元/公斤,獲違法所得1908元。 | 依照《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所得一千九百零八元;罰款人民幣一萬兩千五百元 | 2025/05/09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2 | 秦園園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1號 | 2024年4月8日凌晨5時許,秦園園在長江萬州區新鄉鎮大堰塘水域使用泥鰍作為窩料誘集魚類并進行捕撈,有漁獲物5尾,其中翹殼4尾、鯰魚1尾,共重4.15千克。另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間,當事人秦園園多次在該水域使用泥鰍作為窩料誘集魚類并進行捕撈,捕撈所得的漁獲物除用于自身食用及送人之外,部分漁獲物對外進行售賣,售賣涉案非法捕撈漁獲物金額9100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依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4.15千克;沒收違法所得九千一百元;罰款一萬兩千一百元 | 2025/04/15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3 | 劉偉慶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12號 | 2025年2月22日16時許,當事人劉偉慶、王亞忠在長江支流鹽井河新田神華電廠外水域使用單片刺網1副(網目內徑尺寸為20mm)進行捕撈,有漁獲物?2尾。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2尾;罰款兩千五百元 | 2025/04/15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4 | 王亞忠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12號 | 2025年2月22日16時許,當事人劉偉慶、王亞忠在長江支流鹽井河新田神華電廠外水域使用單片刺網1副(網目內徑尺寸為20mm)進行捕撈,有漁獲物?2尾。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2尾;罰款兩千五百元 | 2025/04/15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 5 | 幸坤洪 | 自然人 | 渝萬州農(漁業)罰〔2025〕16號 | 2024年8月7日11時,當事人幸坤洪在長江干流萬州區新田鎮白水湖庫汊水域使用鉤刺耙刺漁具進行捕撈,有漁獲物翹嘴紅鲌1尾,重0.25千克。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漁獲物翹嘴紅鲌1尾,重0.25千克;罰款兩千元 | 2025/04/15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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