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林業局關于印發《萬州區森林防火舉報獎勵 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林業局
關于印發《萬州區森林防火舉報獎勵
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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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所屬事業單位:
按照有關要求,區林業局結合實際,制定了《萬州區森林防火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萬州區森林防火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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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
??????附件
萬州區森林防火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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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防火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大眾積極舉報一切非法或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鼓勵舉報森林火災案件和涉火違規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森林火災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萬州區森林防火領域的舉報和獎勵。萬州轄區范圍內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傳真、網上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萬州區林業局提供森林火災案件和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指獎勵,是指萬州區林業局對提供森林火災案件和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線索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條 ?區林業局舉報受理電話:58240119;傳真電話:58255776;電子郵箱:270108860@qq.com;郵寄地址及收件單位:萬州區百安壩上海大道2號 ?重慶市萬州區林業局 ?行政審批和安全信訪科。
第四條 ?獎勵事項及獎勵標準
經查證屬實后,對有效舉報人按照不同舉報內容分別給予不同獎勵標準。具體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區內(在森林林區內或距離林地邊緣100米內為森林防火區),舉報發現有違反以下行為的現象:
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吸煙等行為;
2.投放空中移動火源的行為,如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5.放火驅趕動物,如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等;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燒地堰、焚燒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料的行為;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如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玩火;在林區打火把照明等)。
經相關部門確認,確實存在以上行為的,每次給予100元獎勵。
(二)舉報發現有重大森林火災隱患或者發現森林火災的,經相關部門核實,確實屬于可能造成重大森林火災的隱患或確實發生森林火災的,每次給予100元獎勵。
(三)發生山火后,舉報提供可確切指證縱火人員證據的,每次給予300元獎勵。
舉報內容應當說明森林野外用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相關證據(證據能辨別人物、地址,照片最好有三張以上,視頻不能少于20秒以上,有關鍵人物、場景)和有效聯系方式,提倡實名舉報。
第五條 ?獎勵規則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勵,同一事件的舉報人員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多人多次舉報(兩人或兩人以上先后舉報)同一事項的,只給予最先舉報的有功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六條??舉報獎勵的審核和實施:
區林業局接受舉報后,屬于舉報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并形成記錄備查。區林業局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可以會同當地鎮鄉政府(林場)組織開展,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涉及刑事案件及時移交區公安局。
舉報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舉報經核查屬實的,應在核查屬實后20日內發出領獎通知。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認為不宜或者不便現場領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銀行賬號進行轉賬。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區林業局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七條 ?對已查實的涉火違規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處理,對已查實的森林火災隱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消除。
對舉報處理,舉報人要求給予答復的應當在核查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如區林業局、區應急管理局或區公安局等)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責令限期改正,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三)被舉報單位在舉報前已排查出舉報事項并列入整改計劃或已整改的;
(四)經核查,舉報事項不存在或者無法核實的;
(五)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六)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的;
(七)其他負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所監管行業領域的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
(八)具有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如市、區、鄉鎮及村級負有森林防火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護林員等。
第九條 ?舉報獎勵資金從行政罰款中支出,并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條??區林業局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給被舉報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事業單位;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萬州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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