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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科學技術局
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博士“直通車”科研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萬州科局發〔202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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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高層次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充分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加快建設三峽庫區科技創新高地,區科技局、區委人才辦聯合制定了《重慶市萬州區博士“直通車”科研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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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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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博士“直通車”科研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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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高層次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充分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加快建設三峽庫區科技創新高地,根據《重慶市支持青年人才創新創業若干措施》(渝府辦發〔2021〕49號)《重慶市博士“直通車”科研項目實施細則(試行)》(渝科局發〔2021〕52號)《萬州區“平湖英才”計劃實施辦法》(萬州委辦發〔2021〕16號)和區級科研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在區級科研項目體系中設立區級博士“直通車”科研項目(以下簡稱博士項目),鼓勵和支持來(留)萬博士深耕專業領域,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助推平湖英才隊伍建設,帶動所在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條? 博士項目分為基礎研究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兩類。
基礎研究項目瞄準專業領域的科技前沿和圍繞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前沿關鍵科學技術問題,開展原始創新和自由探索。
技術創新項目對接市場需求和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研究開發具有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的新技術、新產品和關鍵部件。
第四條? 博士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財政資金資助額度為5萬元/項。
第五條? 申請博士項目支持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博士學位,且專業領域和研究方向屬于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領域;
(二)上一年度來(留)萬時不超過40周歲,已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入職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科技型企業,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在一線從事科研工作(不含專職科研管理人員)。
本條所稱的“上一年度來(留)萬”包括“已取得博士學位人員于上一年度首次來萬工作”和“已在萬人員于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博士學位繼續留萬工作”兩種情形。
第六條? 申請和實施博士項目不納入區級科研項目限項管理范圍。
第七條? 博士項目按照自主選題、評審立項、自主管理、自主結題的方式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項目征集。區科技局適時發布博士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博士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陸“重慶三峽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項目申報”在線填寫和提交項目申報書。
(三)項目評審。用人單位對博士項目申報資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在線提交至區科技局。區科技局會同區委人才辦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征集的項目進行評審,由專家組提出建議意見。區科技局與區委人才辦根據專家組建議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確定擬立項的項目名單。
(四)項目公示。對擬立項的項目,由區科技局通過萬州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不宜公示的除外)。
(五)項目立項。經公示無異議的博士項目(含不宜公示的博士項目),區科技局下達立項計劃并一次性撥付項目經費。
(六)項目實施。自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博士項目開始實施。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科研管理規章制度進行過程管理。
(七)項目結題。博士項目在實施周期內完成目標任務后,項目負責人申請用人單位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由項目負責人在線填寫結題信息并上傳項目重點環節的研發記錄和用人單位同意結題的書面意見。區科技局定期集中公布博士項目結題名單。
第八條? 博士項目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著力激發科技人才創新活力。
(一)賦予科研人員自主權。項目負責人可在目標任務不變、項目績效可靠、研發記錄完備的前提下,自行調整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項目組成員。項目經費可包干使用,支出不設科目與比例限制,根據研發活動據實開支,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銷。
(二)強化用人單位的項目管理主體責任。用人單位須對項目加強過程管理,對經費進行單獨核算。項目實施周期內,博士從原用人單位離職的,執行下列規定:
1.博士從原用人單位離職仍在萬工作的,應在2個月內向原用人單位申請劃轉項目經費。原用人單位應將剩余研究經費及時劃轉至新用人單位,并報區科技局備案。項目結題驗收由區科技局組織。
2.博士從原用人單位離職仍在萬工作的,在2個月內未申請劃轉項目經費的,項目自行終止。剩余研究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3.博士從原用人單位離職離萬的,完成目標任務的由原用人單位組織驗收,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自行終止。剩余研究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九條? 博士項目實行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申報和實施博士項目,博士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原則。博士項目結題后,區科技局可采取隨機的方式,抽查部分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對經舉報查實存在重復申報、弄虛作假等行為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博士及用人單位將納入科研失信行為管理;情節嚴重的,將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博士項目經費的包干使用和管理情況應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