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重慶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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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法依據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適用條件 |
裁量階次 |
具體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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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般 |
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小,沒有造成不良影響。 |
從輕 |
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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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至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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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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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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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四)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考生的;(六)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二)未按規定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四)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
輕微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系對《教育法》第七十六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內容的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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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情節較輕,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警告和通報批評,處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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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警告和通報批評,處違法所得2到5倍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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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招生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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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吊銷辦學許可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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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違規辦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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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
較輕 |
情節較輕,無違法所得,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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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一般,危害后果較小的。 |
一般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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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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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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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第三十條 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
輕微 |
初次有(一)(二)(三)項行為,在行政機關責令整改前主動整改合格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處罰,進行批評教育。 |
免予處罰 |
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不屬于行政處罰,不在此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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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有(一)(二)(三)項行為,行政機關責令整后在限期內整改合格,危害后果輕微的。 |
從輕 |
處以1萬至1.6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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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一)(二)(三)項行為,行政機關責令整的,在整改限期內整改不合格但經延期再次整改合格,危害后果較小的。 |
一般 |
處以1.6萬至2.4萬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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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有(一)(三)項行為,行政機關責令整的,在整改限期內未整改合格,危害后果較大的。 |
從重 |
處以2.4萬至3萬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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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一)(三)項行為,行政機關責令整而拒不整改,或第(二)項行為整改未合格,危害后果較大的,或有第(四)項情形的。 |
從重 |
處以3萬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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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在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辦學前自覺停止辦學,并退還全部所收費用。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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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在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辦學后,立即停止辦學并自覺退還全部所收費用。 |
從輕 |
責令停止辦學,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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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辦學后,立即停止辦學,但未能退還全部所收費用。 |
一般 |
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5倍至3.5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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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在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辦學后,經多次催告后停止辦學,在指定期限內未能退還所收費用的。 |
從重 |
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3.5倍至5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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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辦學后拒不停止辦學,且拒不退還所收費用。 |
從重 |
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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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存在違規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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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3-7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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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7-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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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輕微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責令停止招生,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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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責令停止招生,并處3-7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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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較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招生,并處7-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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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
從重 |
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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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五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6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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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6-1.4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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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4-2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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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五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較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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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吊銷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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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輕微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輕微的。 |
從輕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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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情節較輕,造成社會影響和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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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7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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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7-10萬元罰款;責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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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罰款;吊銷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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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
輕微 |
初次實施考試違紀行為或過失違規,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進行批評教育。 |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具體判斷。第(五)項視具體情節進行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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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考試違紀,情節較輕的。 |
從輕 |
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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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考試作弊,具有第(三)項情形的。 |
從重 |
停考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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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考試作弊,具有第(一)項情形的。 |
從重 |
停考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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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考試作弊,具有第(二)(四)項情形及其他嚴重情節的。 |
從重 |
停考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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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幼兒園違反規定辦學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
一般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一般 |
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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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停止辦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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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
從輕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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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從重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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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輕微 |
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責令整改前主動整改,消除隱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處罰 |
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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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責令其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內完成整改,消除隱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對生產經營單位處0.5萬元至1.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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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責令其限期整改后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消除隱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5萬元至3.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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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責令其限期整改后超出期限完成整改,消除隱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5萬元至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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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后拒不執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至7.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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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后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從重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7.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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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免予處罰;
2.具有《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3.具有《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從重處罰;
4.對處罰金額是否包含本數,在執行過程中按照《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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