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萬州交法〔20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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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
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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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萬州府辦發〔2016〕58號)精神,為切實加強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現就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各科室牽頭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應根據《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實施方案》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把關,并形成書面審查結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的政策措施,屬本單位牽頭實施的,由本單位承辦科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屬其他部門牽頭實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以區政府名義出臺的涉及交通領域的政策措施,由本單位承辦科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二、局屬各單位出臺本單位相關政策措施時,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三、廣泛開展宣傳解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深入解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具體內容,通過宣傳引導,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意識和自覺性,在全社會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將通過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政策措施文件及審查結論一式三份分別在辦公室、承辦科室、法規科進行存檔備查,不得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合格的任何政策措施。
附件:1.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公平競爭實施方案
??????2.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公平競爭基本流程
??????3.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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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局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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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1164號)以及《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萬州府辦發〔2016〕58號)精神,為切實加強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現就本單位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范圍。在制定交通運輸領域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含合同、備忘錄、協議、一事一議批復、會議紀要、一企一策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均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主體。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各政策制定單位(科室)負責本單位(科室)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三)審查方式。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相關政策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
(四)審查標準。要按照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單位(科室)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 競爭內容的正常措施。
5.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國防建設的;
(2)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單位(科室)應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應當向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要明確實施期限。
二、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嚴格規范增量。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公平競爭審查表及相關說明),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對是否已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進行把關,將有關文件材料存檔,確保自我審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有序推進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交通運輸領域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廢除工作。
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正常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完善定期評估。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就其是否存在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評估。
條件成熟時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可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三、工作要求
1.要充分認識建立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夯實工作責任,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完善定期評估機制,結合規章、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一并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2.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政策內容,解讀政策措施,回應社會關切。
3.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相應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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