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動態巡查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動態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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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屬事業單位,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機關各科室:
現將《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動態巡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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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11月27日? ??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執法監督動態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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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實現對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置”,促進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組織、有效開展巡查工作,切實履行“保障發展,保護資源”職責,根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試行)》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等規劃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巡查,是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執法支隊)、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通過巡回檢查的方式,及時發現本制度所列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報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巡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使下列巡查職責:
(一)指導本轄區巡查工作,對執法支隊及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進行備案。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巡查區域、巡查實施具體單位、巡查基本頻率等;
(二)會同執法支隊對全區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執法支隊對全區巡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執法支隊行使下列巡查職責:
(一)實施全區巡查區域巡查工作,制定執法支隊巡查工作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巡查區域、巡查實施具體單位、巡查基本頻率等;
(二)及時制止和處置巡查工作中發現的各類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審查處置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在巡查中上報的各類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線索。
(三)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全區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全區巡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條 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職責:
(一)實施本所轄區巡查工作,制定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年度工作計劃,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巡查責任區域、巡查責任人員、巡查路線、巡查時段、巡查頻率等;
(二)對巡查人員日常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報告巡查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章 實施
第七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巡查工作負直接責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的主要負責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執法支隊、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的巡查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第八條?巡查主要實行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兩種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對巡查區域實行全覆蓋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對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多發時段、高發區域實行有針對性的重點巡查方式。
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發生規律和特點,對巡查區域進行分級巡查:
(一)重點巡查區域: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長江沿線生態敏感區、自然保護地、城市規劃區、場鎮規劃區、國省道兩側、城鄉結合部以及重要礦區。
(二)一般巡查區域:一般耕地、一般農用地、村莊規劃區及其周邊區域、村級道路兩側以及已經審批的用地區域。
第九條 巡查應當及時發現以下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的;
(五)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擅自擴大用地規模,違反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六)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
(七)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發(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違法建設的;
(八)法律規定其他違反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執法支隊制定統一的巡查臺賬格式文本,并在全局推廣,建立巡查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巡查臺賬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巡查項目、違法項目主體或名稱、違法地點、違法現狀、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續處理等基本內容。
巡查臺賬內容應及時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實現萬州區內巡查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一條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巡查準備。巡查人員應當準備巡查工作所需相關圖件,攜帶必要的巡查裝備;
(二)實地巡查。巡查人員按照巡查工作計劃,對巡查責任區域內的擬建、在建、新建成項目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巡查人員檢查發現本制度第八條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對涉嫌違法主體、項目名稱、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審批和施工進展情況、無證勘查或者開采礦產資源等情況進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四)現場處置。對確認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規定,及時予以制止,填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按市政府282號令實施快速處置的),同時向上級報告;
(五)巡查信息記錄。巡查任務結束后,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巡查臺賬,將巡查臺賬內容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及時跟蹤后續情況,更新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執行巡查任務時,巡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攜帶執法監察等有效證件,著裝規范。
第四章 制止、報告
第十三條 制止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采取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
巡查人員發現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時,應當向違法當事人宣傳規劃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告知其行為違法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違法當事人立即停止、改正違法行為,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依法及時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者《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同時,通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科室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執法支隊、各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對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書面制止無效、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執法支隊、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報告,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區政府和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可以根據情況將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制止違法行為的情況抄告發展改革、建設、環保、市政、電力、金融、市場監督、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履行部門職責,采取相關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同時,函告違法行為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制止和監管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情況向社會通報。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立案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巡查實行零報告、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
零報告是指巡查人員每次巡查任務結束后,無論是否發現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均應當向巡查實施主體報告巡查結果。
專項報告是指巡查實施主體對巡查發現的重大、突發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定期報告是指巡查實施主體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工作開展情況,對本轄區巡查工作進行總結,對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形勢進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置意見等。
第五章 保障
第十六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所要切實落實巡查工作責任制,積極推動巡查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十七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應當積極爭取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強規劃和自然資源所建設,不斷充實巡查力量,實行定編定崗定員。
第十八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應當積極爭取區政府支持,將巡查工作所需經費以及巡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巡查津貼、補助、巡查裝備等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九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支隊、規劃和自然資源所應當根據巡查工作實際需要,給巡查工作人員配備巡查車輛、通訊工具、GPS、照相機、攝像機、無人機、計算機等專門用于巡查工作的裝備器材。
第二十條 執法支隊應當結合衛片執法檢查、舉報電話、舉報信件、舉報電子郵件、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方式,及時掌握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線索。
執法支隊可通過聘請監察專員、協管員、信息員等方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努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三級執法監督網絡體系。
第二十一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積極協調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巡查人員開展巡查工作,及時處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礙巡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巡查人員打擊報復等行為,切實保障巡查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 執法支隊制定全局統一的巡查工作考核辦法,將巡查工作納入規劃和自然資源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量化考核標準。
巡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應當包括巡查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巡查責任制落實情況、巡查效果、執法監察機構和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巡查定編定崗定員及巡查裝備配備情況等。
巡查效果應當包括巡查覆蓋、巡查任務完成情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巡查信息記錄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巡查工作考核,應當結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檢查、抽查情況,采取組織評議和綜合評分等辦法進行,考核結果在全局系統內予以通報。
考核結果應作為年度評先評優、獎懲、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約談,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巡查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其中涉及領導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予以問責。
(一)未按巡查工作實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計劃等規定進行巡查的;
(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四)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或者報告不及時的;
(五)填寫巡查臺賬或者錄入巡查信息弄虛作假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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