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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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18〕1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0號)精神,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單位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單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需移交公安、檢察、監察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區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辦本局立案查處的案件;
????(四)局領導要求進行法制審核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局執法監察機構在調查終結并完成案件審理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送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六條 執法監察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 ?報告;
????(六)執法監察機構集體討論記錄或者會議紀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以上材料目錄清單。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提交。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超出本局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門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第八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審核采取書面審核。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局法律顧問參與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征詢上級部門意見或者提請執法解釋。
????第十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不齊備,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對法制機構提出繼續調查、變更、糾正等意見或建議的,由執法監察機構調查、變更、糾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審。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或因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提請解釋等期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
????第十二條 執法監察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充分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機構審核后,由執法監察機構提請主管局長、局長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執法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執法決定書報送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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