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
各規劃自然資源所、各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相關科室:
現將《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日????????
重慶市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促進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系統及相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所屬部門及其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
局法規督察科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條 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指導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確保依法行政。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以萬州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三)執法人員是否履行法定執法程序;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對重大具體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審查;
(二)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執法文書和案卷進行檢查;
(三)根據有關人員反映的情況或行政相對人投訴等情況組織專項調查;
(四)其他方式。
第七條 執法監督檢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提供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文件材料;
(二)查閱、復制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資料;
(三)詢問相關執法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其他措施。
第八條 在執法監督檢查中,經事前審查認為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應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后告知執法部門。
第九條 在執法監督檢查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報告,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執法監督處理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涉及的執法科室(單位)或者執法人員;
(二)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情況;
(三)對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四)判定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法律依據、理由;
(五)處理建議。
第十條 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執法主體或執法人員不具有執法資格的,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
(二)具體執法行為無合法依據或執法不當的,責令予以變更、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理;
(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和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執行;
(四)行政執法文書不齊全、不完善的,責令按相關規定補充、完善。
第十條 執法部門或者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 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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