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關于 轉發《重慶市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關于
轉發《重慶市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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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所、區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重慶市公安局印發的《重慶市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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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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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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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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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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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市保安服務行業市場秩序,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促進保安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以及外省市在本市設立的保安服務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安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市公安局負責本市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審定、公布。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具體開展本轄區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等級初評等工作。
第五條 ?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準確、及時、公正原則,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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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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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公安機關運用重慶市行業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行業管理系統”)加強對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及時將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落實、遵紀守法、權益保障等信息錄入“行業管理系統”內的保安監管信用評價模塊。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與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有關信息數據可以作為信用評價參考依據。
第八條??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應當主動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誠信經營,并承諾提供的企業基本信息、保安服務合同等信用信息材料真實有效。公安機關要指導監督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依法做好信息報送相關工作,可通過“行業管理系統”社會信息采集管理終端實現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和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之間聯網和信息交換,提高保安監管工作效率。
第三章 ?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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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市發展改革部門推送的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疊加日常檢查、遵紀守法、權益保障等行業監管類指標,對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總體評價,根據不同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條??公安機關依據下列信息對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息;
(二)行政許可、備案基本情況及信息化管理的信息;
(三)管理制度建立落實的信息;
(四)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
(五)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等遵紀守法方面的信息;
(六)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社會面巡邏防控、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等工作的信息;
(七)受到通報批評及表彰獎勵的信息;
(八)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基礎信息。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開展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記分制,記分周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20分、日常監督20分、遵紀守法30分、權益保障15分、激勵加分項15分,評價總分=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日常監督分值+遵紀守法分值+權益保障分值+激勵加分。
第十二條 ?本市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評價結果劃分四級:A(優)、B(良)、C(中)、D(差)。具體標準如下:
(一)評價總分在85分(含)以上,信用等級為:A級;
(二)評價總分在7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三)評價總分在55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四)評價總分在55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
信用等級周期為一年,期滿重新評定。原等級及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新設立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自許可、備案之日起不足1年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評價直接評為D級:
(一)私下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保安服務許可證》以及備案登記信息,被依法查處的;
(二)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被依法查處的;
(三)保安培訓單位發布不實招生廣告,以安排工作為名,誘騙學員入學,嚴重侵犯學員合法權益,被依法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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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認定程序及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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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市公安局每年第一季度對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上年度信用等級開展評價。D級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符合升級條件的,應先調升至C級;C級及以上等級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升級或者降級,不受等級逐級調整限制。
第十五條??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份,區縣公安機關依據日常監管、企業遵紀守法等信用信息,結合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通過“行業管理系統”對本轄區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進行初評;
(二)市公安局對全市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得分和等級進行復核,形成擬評定信用等級后在行業內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三)公示期滿,市公安局將評定信用等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公示期內,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對公示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等級初評的公安機關提出,并提供證據材料。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公示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作出等級初評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作出等級初評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事實、理由成立的,經報市公安局復核后,及時變更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并再次進行公示;不成立的,不予采納并將原因書面告知異議方。
第十七條??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后申請信用修復的,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區縣公安機關核查,認定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在“行業管理系統”內將信用修復,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歸檔管理。
信用修復時,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上年度信用等級已經評定的,信用等級不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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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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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發布共享,供政府、有關單位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依法依規使用。
第十九條 ?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可通過“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市保安協會網站、“行業管理系統”互聯網端查詢自身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根據評價總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管理,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嚴管措施,開展差別化監管。
第二十一條??對獲得A級信用評價結果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在以下方面給予激勵: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方式開展檢查;
(二)在申請辦理保安行業變更登記等涉及資格審查業務時,提供簡便、快捷服務;
(三)在評先、評優、取得榮譽稱號等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四)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B級信用評價結果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從以下方面開展常態管理: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保持常規監管頻次和抽取比例,對被抽中的市場主體開展現場檢查;
(二)在申請辦理保安行業變更登記等涉及資格審查業務時,提供簡便、快捷服務;
(三)加強行政指導,督促其守法經營,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采取警示、提示等措施督促其修復信用。
第二十三條 ?對獲得C級信用評價結果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從以下方面開展嚴格管理: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每半年開展1次現場檢查;
(二)在申請辦理保安行業變更登記等涉及資格審查業務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加強行政指導,督促其守法經營,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采取約談、培訓等措施督促其修復信用;
(四)在開展保安服務行業整治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第二十四條??對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保安服務行業市場主體,從以下方面開展重點監管: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實施重點監管,每季度開展1次現場檢查;
(二)在申請辦理保安行業變更登記等涉及資格審查業務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限制參與保安服務行業內的表彰獎勵;
(四)作為獲得財政補助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的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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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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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屬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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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安服務行業信用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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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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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行業信用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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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服務公司信用評分標準
(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20分)
1.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A的不扣分,評價為B的扣5分,評價為C的扣10分,評價為D的扣20分。(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綜合評價情況)
(二)日常監督(20分)
2.保安服務公司基本情況(3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經營地址等實際情況與證照信息不符的,每項扣1分。
3.管理制度建設與落實情況(2分)。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崗位責任、保安員管理制度建設與落實情況每少1項扣0.5分。
4.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2分)。應當留存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未留存的,發現1起扣0.5分;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發現1起扣0.5分。
5.保安服務項目合法性核查情況(2分)。對保安服務項目合法性未進行核查的,發現1起扣1分。
6.保安員服裝、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2分)。發現佩帶不規范的,每人次扣1分。
7.保安員持證上崗情況(5分)。發現未持保安員證上崗的,每人扣1分。
8.保安員任職資格情況(4分)。發現從事保安工作有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每人扣1分。
(三)遵紀守法(30分)
9.年度內公司違法情況(2分)。被行政處罰1次扣1分;被刑事處罰1次扣2分。
10.年度內公司主要管理人員違法情況(3分)。被行政處罰1人扣1分;被追究刑事責任1人扣2分。
11.年度內保安員在崗期間,侵犯國家、公司、個人的合法權益情況(3分)。被行政處罰的,發生1起扣1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生1起扣2分。
12.年度內公司配合依法監督、檢查、調查情況(2分)。拒絕、阻撓依法監督、檢查,或拒不配合案件依法調查的,發生1次扣2分。
13.年度內公司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況(2分)。發生1次扣2分。
14.年度內公司存在被依法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行為情況(2分)。發生1次扣2分。
15.年度內公司接受單位或個人以掛靠、承包、委托等形式變相經營保安業務情況(2分)。發生1次扣2分。
16.年度內公司出具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情況(3分)。發現1次扣3分。
17.年度內保安員發生非法聚集等行為情況(3分)。發生1次扣3分。
18.年度內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況(5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扣5分。
19.年度內公司被上級通報批評情況(3分)。被省部級、中保協通報批評1次扣3分;被區縣政府、市級部門、市保安協會通報批評1次扣1分。
(四)權益保障(15分)
20.保安員在崗培訓情況(2分)。發現未按《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要求開展崗位培訓1次扣2分。
21.保安員勞動合同簽訂情況(2分)。發現1人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扣1分。
22.保安員社保繳納情況 (6分)。未繳納社保率*6=扣分。
23.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情況(2分)。對保安員的投訴舉報屬實,未及時糾正處理,每次扣1分。
24.年度內公司保安員工資發放情況(3分)。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發現1次扣3分。
(五)激勵加分(加分不超過15分)
25.信息化管理情況。使用“行業管理系統”,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保安員信息及時錄入更新的加2分;服務派遣、服務區域信息及時錄入更新的加2分。
26.人才儲備情況(該項加分不超過2分)。二級/技師以上保安員每人加0.2分。
27.獲得表彰、表揚等獎勵情況。國家級表彰1次加5分;省部級、中保協表彰1次加3分;經區縣政府、市級部門、市保安協會通報表揚1次加0.5分。
28.宣傳報道情況。國家級媒體正面報道1次加2分;市級媒體正面報道1次加0.5分,同一事項被多家媒體報道的取最高分,不重復加分。
29.參與警保聯動情況。積極參與警保聯動工作,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全年調動參與人次200人(含)以上加2分;全年調動參與人次100人(含)以上加1分;全年調動參與人次50人(含)以上加0.5分 。
30.協助辦案情況(該項加分不超過3分)。根據提供的案件線索破獲重大案件1次加0.5分;協助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人加0.5分。
二、保安培訓單位信用評分標準
(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20分)
1.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A的不扣分,評價為B的扣5分,評價為C的扣10分,評價為D的扣20分。(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綜合評價情況)
(二)日常監督(20分)
2.保安培訓單位備案情況(5分)。未按照規定報備培訓內容和培訓計劃的扣5分。
3.管理制度建設與落實情況(5分)。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崗位責任、保安員管理制度建設與落實情況每少1項扣1分。
4.招錄學員情況(5分)。招錄學員不合格的,發現1人扣1分。
5.收費情況(5分)。保安培訓單位違規收取培訓費的,發現1次扣5分。
(三)遵紀守法(30分)
6.年度內單位違法情況(3分)。被行政處罰1次扣1分,被刑事處罰1次扣2分。
7.年度內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及培訓教師違法等情況(3分)。被行政處罰1人扣1分,追究刑事責任1人扣2分。
8.年度內學員在培訓期間,侵犯國家、公司、個人的合法權益情況(3分)。被行政處罰的,發生1起扣1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生1起扣2分。
9.年度內單位配合依法監督、檢查、調查情況(3分)。拒絕、阻撓依法監督、檢查,或拒不配合案件依法調查的,發生1次扣3分。
10.年度內單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況(2分)。發生1次扣2分。
11.年度內單位變相開展保安服務情況(5分)。年度內單位以實習為名,派出學員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發生1次扣5分。
12.年度內單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況(8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扣8分。
13.年度內單位被上級通報批評的(3分)。被省部級、中保協通報批評1次扣3分;被區縣政府、市級部門、市保安協會通報批評1次扣1分。
(四)權益保障(15分)
14.合同簽訂情況(10分)。學員入學時培訓單位未與其簽訂規范的培訓合同的,發現1人扣1分。
15.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情況(5分)。對學員的投訴舉報屬實,未及時糾正處理,每次扣1分。
(五)激勵加分(加分不超過15分)
16.信息化管理情況。使用“行業管理系統”,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學員信息及時錄入更新的加2分。
17.獲得表彰、表揚等獎勵情況。國家級表彰1次加5分;省部級、中保協表彰1次加3分;經區縣政府、市級部門、市保安協會通報表揚1次加0.5分。
18.宣傳報道情況。國家級媒體正面報道1次加2分;市級媒體正面報道1次加0.5分,同一事項被多家媒體報道的取最高分,不重復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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