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萬州財資發〔2021〕7號
萬州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江南新區管委會,渝東開發區管委會,經開區財務局,區級各部門單位:
為規范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保障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報經區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萬州區財政局
2021年5月19日
萬州區財政局辦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發
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
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保障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區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是指普遍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滿足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家具,不含專業類設備、家具。
對未列入本標準資產品目內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四條 本標準是部門預算標準體系和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實施政府采購和資產處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標準包括資產品目、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內容。
資產品目根據辦公設備、家具普遍適用程度確定。
配置數量上限根據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編制內實有人數等確定,是不得超出的數量標準,具體數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
價格上限根據辦公設備、家具市場行情確定,是不得超出的價格限額標準,具體價格由各部門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確需超配置數量上限或價格上限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其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向財政部門申請,事業單位使用其他資金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門備案。
最低使用年限根據辦公設備、家具的使用頻率和耐用程度等確定,是通用辦公設備、家具使用的低限標準。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損毀且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性能要求是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功能、屬性、材質等方面的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單位職能需要、資產存量和財力預算情況,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統籌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
第八條 按本標準限定的比例計算達不到配置1臺設備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1臺設備。
第九條 其他事項
本標準所列設備不含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專用辦公設備。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標準未列設備,如涵蓋了通用辦公設備功能的,則相應核減對應辦公設備的數量。
國家對本標準中通用辦公設備的配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每年編制內凈增人員,按本標準相應增加資產配置,但配置數量總量已經超過上限的,在達到規定范圍內之前,不得申請增加配置資產。
有條件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
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辦公設備家具原則上從成員單位中調劑解決,確需增配的,應當在本標準限定范圍內購置。履職完成后,由牽頭單位收回按規定調劑使用。
第十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萬州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1.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表
2.萬州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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