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
投訴舉報制度》的通知
萬州城管發〔2024〕37號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已經區城市管理局第6次黨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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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萬州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本機關及本機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依法向本機關提出的投訴或舉報行為。
第三條?局執法監督科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材料、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機關進行投訴舉報:
(一)認為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二)認為本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認為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出示無效證件的;
(四)認為實施行政執法的人員少于法定人數的;
(五)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態度蠻橫、故意推諉、拖延或刁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
(六)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未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投訴舉報人進行投訴舉報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有具體、明確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
(三)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第六條?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當事人又投訴的;
(二)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服而投訴的;
(三)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四)投訴舉報事項已由信訪或者監察部門受理的。
第七條?投訴舉報材料接收后,局執法監督科應當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編號登記統計。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投訴舉報。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受理的機關,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九條?局執法監督科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時,行政執法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提供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不得拒絕、隱瞞、阻礙調查。
第十條?局執法監督科在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過程中,認為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行為需要停止的,應經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責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反映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調查核實并處理完畢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當報經主要領導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能超過30日。
第十四條?調查終結,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應及時告知 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投訴舉報事項答復形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完畢,應及時整理歸檔。歸檔范圍應包括投訴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第十五條?經核查,行政執法機構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 法職責、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干擾阻礙投訴舉報工作、對投訴 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核查,行政執法人員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 政執法職責、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不文明行為、玩忽職守、徇 私舞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干擾阻礙投訴舉報工作、對投訴 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崗內 培訓、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投訴舉報人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為名,干擾或者阻撓本機關依法履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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